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相對人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2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並以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息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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