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0號
原   告  田榮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足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