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13號聲請人 蔡南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0-NX-48536-5│股票│1│200│├──┼────────┼───────┼──┼──┼──┤│002│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1-NX-69988-2│股票│1│132│├──┼────────┼───────┼──┼──┼──┤│003│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2-NX-91572-7│股票│1│46│├──┼────────┼───────┼──┼──┼──┤│004│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7│├──┼────────┼───────┼──┼──┼──┤│005│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19│├──┼────────┼───────┼──┼──┼──┤│006│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28│├──┼────────┼───────┼──┼──┼──┤│007│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17│├──┼────────┼───────┼──┼──┼──┤│008│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13│├──┼────────┼───────┼──┼──┼──┤│009│福聚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股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