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陳科源 關係人 陳仁智
陳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探賢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父陳探賢罹患巴金森氏症,已經失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陳探賢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探賢業於民國105年8月7日不幸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陳探賢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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