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79號上訴人 許采妮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張桐嘉 律師被上訴人 陳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