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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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4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采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維銘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