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林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星豪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