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林祖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順吉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