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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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岱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岱祐企業有限公司張美玲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二分行111年11月5日158,210元PB070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