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告 陳榮修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協威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