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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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0年度執字第291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19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蘇正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1.9│99.1.6│99.3.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1號│偵字第1358號、第│偵字第1358號、第││││1419號│14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2│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訴字第1341││事實審││號│號│││├────┼────────┼────────┼────────┤││判決│99.4.21│99.6.30│99.6.30│││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2│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訴字第1341││判決││號│號│號││├────┼────────┼────────┼────────┤││判決│99.5.17│99.7.26│99.7.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罪│施用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1.4│99.3.5│99.3.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58號、第│偵字第1358號、第│字第14250號│││1419號│14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易字第240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6.30│99.6.30│99.8.19│││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訴字第1341│99年度易字第2406││判決││號│號│號││├────┼────────┼────────┼────────┤││判決│99.7.26│99.7.26│99.9.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七│八│九│├────────┼────────┼────────┼────────┤│罪名│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1下旬│99.1.18│98.11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53號│字第1953號│字第19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31│99年度易字第1731│99年度易字第173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8.19│99.8.19│99.8.19│││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731│99年度易字第1731│99年度易字第1731││判決││號│號│號││├────┼────────┼────────┼────────┤││判決│99.9.20│99.9.20│99.9.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十│││├────────┼────────┼────────┼────────┤│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5.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25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47號││││├────┼────────┼────────┼────────┤││判決│100.2.14│││││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判決││347號││││├────┼────────┼────────┼────────┤││判決│10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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