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陳國楨 被告 陳基埜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審理99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被告陳基埜偽造文書等案件,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二審辯論終結,原告陳國楨遲至同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經本院收文之章戳及刑案審判筆錄可資查考,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非合法。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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