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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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上訴人 康士文 被上訴人 連麗君
朱思瑋 朱繹儒 朱婉靈 (上列四人為 朱哲民 之承受訴訟人)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連麗君、朱思瑋、朱繹儒、朱婉靈為被上訴人朱哲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原被上訴人朱哲民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朱哲民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查明連麗君、朱思瑋、朱繹儒、朱婉靈等人為被上訴人朱哲民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該繼承人應即承受訴訟,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