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翟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貳仟伍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