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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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 黃雅苑 被告 廖奎景
周祖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扣案之三星廠牌八吋平板電腦發還黃雅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6號被告周祖祥、廖奎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押三星8吋平板電腦在案,聲請人黃雅苑為扣押物之所有人,業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因此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
二、查聲請物品為聲請人所有乙節,業經被告廖奎景於本院105年10月18日審判期日陳述明確,有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而聲請物品未經檢察官列為104年度訴字第756號案件之證據,亦未聲明為應沒收之物,此經檢察官陳明,本院亦未認聲請物品有作為證據或應予沒收之情形,尚無留存之必要。是認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