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玟 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源泰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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