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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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鴻鈞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仍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自102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已於102年5月1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鎮字第3520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串證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黃珮如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