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抗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抗字第855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李亦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李亦偉(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略以:抗告人於原裁定所載之時、地固有違規,但是在雙黃線迴轉之違規,並未違規闖紅燈,乃原處分機關僅依警員之舉發,即以伊闖紅燈為由對伊裁處罰鍰3,000元,伊為此聲明異議,乃原裁定未採信伊之理由,而駁回伊之聲明異議,核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惟查抗告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已據本件舉發警員 林煜順 、 蕭偉民 二人於原審證述屬實,原裁定因而為駁回抗告之之聲明異議,已詳述其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原詞,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
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