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柯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0,046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9,155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崑隆456│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8,999│0000000000│11月10日起│││││元│008││││├──┼───┼─────┼──────┼──────┼───────┤│002│新臺幣│柯崑隆552│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2,68│0000000000│11月10日起│││││8元│701││││└──┴───┴─────┴──────┴──────┴───────┘◎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