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茂源
李克勤 李克鈜 李國櫟李寶香李甘妹 李克鑾 李克鑑 李克富 李瑞珠 生田誠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謝清銀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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