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保險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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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保險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8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34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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