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志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2月2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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