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再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6號再審原告五甲瑞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清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