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靜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靜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靜安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