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林芳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判定為仿
冒HELLOKITTY、MYMELODY、KUROMI、角落生物、LINE熊大、哆啦A夢、櫻桃小丸子等商標之商品等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7至83、149至151、165至171、189至19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製
作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所用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13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9,729元,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並經扣押在案等情,亦據其於警詢供承無誤(見警卷第11至13頁),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見警卷第43至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布疋12件2仿冒MYMELODY布疋1件3仿冒KUROMI布疋1件4仿冒角落生物布疋20件5仿冒LINE熊大布疋4件6仿冒哆啦A夢布疋4件7仿冒櫻桃小丸子布疋4件8仿冒哆啦A夢口罩1件9材料繩1包10口罩模板5件11材料扣子65個12現金新臺幣9,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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