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品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謝品書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577號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02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一事,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吸管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822D018)在卷可憑(見第18577號偵卷第37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