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玉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玉雲之電信門號(0000000000或換號後0000000000)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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