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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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李沐澤 被告 何麗宝 訴訟代理人 吳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王秀慧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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