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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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劉明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訂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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