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丙○○
己○○乙○○甲○○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6,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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