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思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0年度執更字第9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741號判決、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犯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本院99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指揮執行,難認有何違法不當之情形(受刑人前就上開二裁定所示各罪未併定其應執行刑事聲明異議,亦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駁回確定)。至聲請意旨所執:前已執行完畢部分與其他各罪併定其應執行刑,暨已執行部分扣抵刑期等節,核與刑法第50、53條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且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判斷無涉。是聲明異議人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合理,聲明異議,難認有據。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所質上情,據以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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