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裕宸被告謝東益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裕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裕宸因被告謝東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