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
107年度訴字第3171號107年度訴字第3331號108年度訴字第30號108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盈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盈蓁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60號(107年度訴字第3170、3171、3331、3332號、108年度訴字第30、311、312、377、378、483號合併審理)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表示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