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蘇子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蘇秀娟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蘇秀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蘇秀娟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子鈴為失蹤人蘇秀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妹,蘇秀娟於民國68年間外出後失蹤,惟遲至88年1月15日始報案蘇秀娟於同年月13日失蹤,報案後迄今已逾21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6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蘇秀娟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蘇秀娟於68年間離家後失蹤,惟未據舉證以資證明確於斯時失蹤,且依警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載,報案記載失蹤日期為88年1月13日,且蘇秀娟自斯時起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9年6月2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蘇秀娟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蘇秀娟自民國88年1月13日失蹤,計至105年1月13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