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耀鋒 即 黃紋娟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系統表。
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查報本件債務人曾耀鋒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