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64號聲請人 黃馨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新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三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須記載於票面上)。
二、釋明票號0000000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王新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