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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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81號上訴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被上訴人 林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等,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