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王馨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暨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1,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6人10份34元-1,000元=1,04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關於96年毀諾部分:
1、聲請人於「96年毀諾時」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何?請以書面說明,若有相關佐證資料,亦請一併提出。
2、本院於104年2月25日曾函請聲請人提出「95年間所得詳細資料」,聲請人雖曾以書面說明,惟仍未提出上開資料。又「96年毀諾時」之所得詳細資料亦請一併提出(即請提出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
3、聲請人雖主張「因當月收入較低,遂而毀諾」,然仍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名下似尚有車輛三部,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下,並無相關記載,是否有所漏載?又車輛是否仍在使用(用途)?若無,車輛目前現況為何?目前現值分別為何?請均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就聲請人主張殘障津貼每月4,700元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匯入存簿,請提出相關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
(七)就聲請人主張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即水電瓦斯費、三餐費用、生活雜支費用、通信費),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發票等)。
(八)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人或他人同住?水、電、瓦斯費是否與家人或他人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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