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春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乾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4年5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2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