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投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捌仟零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林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