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綉珊 被告 洪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前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91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0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