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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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92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