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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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4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金額(附表中債權本金相加並非新臺幣參佰陸拾萬零貳佰陸拾肆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