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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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帥 征住被告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萬七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