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苗交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帥 征住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萬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規定,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如不願繳納,亦得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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