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速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智勤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被告遭當場查獲時間
應更正為民國100年7月5日14時1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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