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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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美妹
相 對 人  李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金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
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於民國
100年7月15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7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0至14頁),得知聲請人97年
度至99年度均查無所得資料,且上開年度雖有坐落臺東縣臺
東市○○里○○路○○號、臺東縣臺東市○○里○○路○巷○○
號房屋各1棟,惟上開房屋現值金額僅13,000元。參以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
影本各1紙(見本院卷第4至5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可採,
故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慧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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