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
鎮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