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5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莊啟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