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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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若璇
相 對 人 沈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與沈俊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業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其生活困
難,身心遭相對人傷害,以致覓職不易,另有許多負債,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銀行
欠款明細各1件以為釋明;而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9年度
之收入及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健保資料查核結果,聲
請人99年度收入僅有新台幣33,013元,名下僅有汽車一輛,
目前亦無勞工保險,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健保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在卷可憑,應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業
、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100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宗
,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宗倫